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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舉行的『中國保險法理論與司法實務研討會』上,保監會法規部法律事務處處長邢煒透露,本次《保險法》的修改擬取消『國內優先分保』的規則,盡管這對部分保險公司的影響很大。
邢煒表示,分保業務在國際上是高度商業化行為,除了少數發展中國家,絕大部分國家沒有優先分保的規定;而且我國自1995年《保險法》頒布實施以來,這一規則的執行情況很差,取消『國內優先分保』有利於提高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給保險公司更多的自主選擇權。此外,為了更好地完善保險業務規則,修改後的《保險法》還將增加關於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規則,增加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和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則。
據悉,《保險法》的修改今年已列入了全國人大立法的計劃。現行《保險法》於1995年正式頒布實施,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際進行了第一次修改。時至今日,保險業發生了很大變化,對《保險法》進行一次較為全面修訂的呼聲越來越高。
邢煒向記者介紹到,本次修改將著重強化保險業的風險保障和服務社會、經濟的功能。我國的金融業面臨綜合經營趨勢,保險與銀行、證券行業的區別就在於它的保障功能,因此,要適當擴大保險業的業務范圍。除養老保險、健康保險之外,年金保險、責任保險、農業保險在法律裡面要適當強化;保險行業資金融通功能要進一步擴大,要對融資渠道、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方面作出規定。
對於保險組織形式,本次修改將完善其相關法律規定、培育多元的保險市場組織體系,『有限責任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等組織形式要體現出來。』
在完善保險公司治理規定和保險市場的准入與退出方面,本次修改將制定有關規定:一是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管理,嚴格資本金要求;二是加強對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和董事監事的管理、提高准入條件;三是在保險市場退出機制上,對償付能力有嚴重問題的保險公司,在撤銷、申請重整、破產以及破產順序等方面制定嚴格規定。
本次修改還將著力健全保險中介組織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規定。邢煒稱,現有的《保險法》在保險公估方面尚屬空白,本次修訂要增加相關規定;在代理人方面,根據實際的市場發展情況修改關於個人代理的規定,對專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代理機構在法律層面給予區別和體現。此外,考慮到保險行業協會作為一個行業自律組織,在行業發展過程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監管機構的部分職能將向自律組織轉移,在法律層面需要對行業自律組織進行完善。
在加強保險監管方面,本次修訂將增加一些條文規定,包括對保險條款費率的修改增加規定,如備案條款中以及事後出現問題,監管部門有權責令停售;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措施增加規定。
據了解,目前國際上有代表性的償付能力發展方向是細分保險公司的風險,針對不同的風險配備相應的資本,如英美實行的資本風險方法,『本次《保險法》修訂將把這一原則體現出來』;增加監管機構的職責,對調查的權力、手段增加規定,對保險業的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包括對董事監事等高管的違法行為、保險合同的詐騙犯罪行為、經營許可證方面的犯罪行為、保險公司職務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以及保險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等要完善處罰規定。此外,加大對違法責任人包括高管人員、工作人員、銷售人員的處罰力度,增加對監管人員的責任追究。
《保險法》的上述修改意見還有待全國人大的最終立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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