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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險的改良可考慮保障功能的分離,采取誰受益誰買單的原則,使其走出無人問津的困局。
汶川大地震發生後,受損房屋的貸款償還備受關注。銀監會出臺的兩項政策,對解決災後的現實問題有很大幫助,減輕了災區居民的壓力與損失。
然而,從未雨綢繆的角度來考慮,更需要解決保險制度與產品缺失的問題。
根據銀監會的政策,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
這些體現出政策的人性化,是災區居民迫切需要的。但由此也留下一個問題,難道以後類似的個貸損失,都由銀行來『埋單』?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銀行業協會已有自己的見解。該協會專職副會長楊再平表示,對於地震帶來的不良貸款和按揭難題,可能主要依靠統籌核銷來解決。應當從這次突發事件中吸取教訓,從長遠考慮,強制推行地震險。他舉例稱,新西蘭等地震多發國家,購房時要求強制購買地震險。
反觀我國的房貸業務,從2006年起,銀行不再強行要求借款人購買房貸險,不少借款人因節約支出而主動放棄投保房貸險,已購買的房貸險還出現了大量退保。更要命的是,房貸險看似為房貸規避風險,卻並不對地震破壞提供任何保障。
從條款上看,房貸險的財產損失保險責任包括三類:火災、爆炸;暴風、暴雨、臺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而該險種的責任免除之一,是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據稱,有少數公司將地震可作為拓展條款進行特殊約定,但保費較高,購房者極少問津。
幸福人壽董事長孟曉蘇指出,保險公司對地震造成的房屋損毀適用免責條款,這就可能造成房屋所有人和銀行在因地震而發生糾紛時損失無人承擔的『雙輸』局面。
不可否認,在政策面人性化解決災後房貸償還責任的同時,若沒有政府補貼,銀行的損失不可避免。汶川大地震帶來的損失是一個不小的數字,據估計,其中涉及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損失約10.5億元。中銀國際估計,今年銀行業淨利潤將因震災下滑0.7%至1.8%,損失近200億元,其中,估計不良貸款損失約在80至140億元。
從目前的市場反應來看,普遍希望對房貸險進行改良。有保險公司主動提出,重新劃定保險責任,重新推向市場,而地震有可能被列入保險責任范圍。
倘若將地震納入房貸險,對各方來說是件好事。可問題是,房貸險本身煩惱纏身,在強制購買階段可謂『聲名狼藉』。房貸險保費完全由借款人承擔,財產損失保障的第一受益人是銀行。中消協此前的態度認為,房貸強制保險不合理,房貸風險應該由銀行、開發商與購房者共同承擔。
加入地震賠償責任的房貸險由誰埋單?難道還是購房者『掏腰包』?滬上一主要房貸中介老總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地震並沒有增強房貸客戶的保險意識。由於購房者認為房貸險對自己沒有多大作用,房貸險依然無人關心。有股份制銀行房貸業務負責人也承認,購買房貸險的客戶就非常少,地震險還是要以購房者自願購買為主。
顯然,房貸險很難回到強制購買的老路上。而在盈利難、退保率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房貸險的興趣本就有限。從保險的角度來說,只有當險種推廣到一定的程度,同時通過再保險來化解風險,纔能使產品有發展的前途。
值得一提的是,有銀行人士提出,在房貸險投保率較低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考慮由商業銀行對財產損失類房貸險或地震險『埋單』。
這或許是一個不錯的解決之道,既然第一受益人是銀行,為何不能由銀行自掏腰包?房貸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和還貸保證保險兩部分,倘若前者由銀行承擔保費,後者就更突出了貸款購房者的利益,個人購買的意願有望增加。一旦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能獲得房貸險的保障。
可見,房貸險的改良可考慮保障功能的分離,采取誰受益誰買單的原則,使其走出無人問津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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