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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今日發布並實施《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結算指南(試行)》。該《指南》的發布,進一步明確了大宗交易專場業務的清算和交收程序,並強調對大宗交易專場業務采用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方式進行交收,無部分交收。
《指南》規定,大宗專場業務結算按照貨銀對付原則,以逐筆全額非擔保方式,組織進行證券與資金結算。交收資金(證券)是否足額的認定以單筆交易為單位,如資金(證券)足額,則該筆交易交收,如不足則該筆交易不交收,不存在部分交收概念。大宗專場業務的交收期可為T+1至T+N(N<=5)。交收日日終,在權證行權交收處理完畢後,辦理大宗專場業務的交收。上交所會員參與的大宗專場業務通過現有路徑結算。合格投資者可以指定公司的結算參與人代理結算,也可以以自己名義結算。
對於以自己名義結算尚未開立結算賬戶的合格投資者,《指南》規定,應在參與大宗專場業務前,向公司申請安裝PROP並簽署《PROP聯網及使用合同書》,並申請開立資金交收賬戶,其證券交收賬戶為參與大宗專場業務的證券賬戶。
《指南》對大宗專場業務的清算和交收作出明確規定,大宗專場業務發生的當日(T日)交易結束後,公司結算系統將接收上交所大宗專場業務當日成交數據後辦理清算。根據T日清算結果,於交收日日終對大宗專場業務采用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方式逐筆計算買賣雙方結算參與人應收應付金額。應付資金一方資金足額且應付證券一方證券足額的,交收成功,否則交收失敗。
《指南》還指出,結算參與人(或合格投資者)可申報不交收,證券托管人可申報不同意交付相應證券,申報不同意交付的,該筆交易交收失敗。未申報不同意交付的,視為同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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