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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如果在我國大型銀行支行轄內發生一起100萬元案件的,除了要追究支行行長的責任,還將上追兩級,對上級行主管行長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昨日,銀監會公布了大型銀行案件的責任追究標准。銀監會明確表示,今年將重點加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責任追究工作。
以往由於權責不明,大型銀行發生『家丑』後各級負責人往往相互推諉責任,還有一部分人存在僥幸心理。如中行山西省洪洞縣趙城支行挪用資金案,全行11名員工,除行長一人為正式職工外,其餘10人全為臨時工。這種狀況長期無人過問,致使臨時工身份的副行長挪用客戶資金長達4年之久,金額達900多萬元,直至2007年5月總行檢查時纔被發現。
而現在出臺的問責制是對各級銀行日常工作的一個警示。根據最新規定:對支行轄內發生一起100萬元案件或兩起50萬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支行行長的責任,並按照上追兩級的要求,對上級行主管行長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二級行轄內發生一起500萬元以上案件或兩起300萬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二級分行行長的責任,並對省行分管行長進行行政處分;一級分行轄內發生一起1000萬元以上案件或兩起500萬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省行行長的責任,並追究上級行分管領導的責任。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銀監會對大型銀行案件的控制直接傳導出的信號是,今後投資者將錢存入大型銀行可以更加安心。因為相比中小銀行來講,發案率的降低將使得大型銀行的安全系數更高。
來自銀監會的統計數字顯示,截至2007年底,銀行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多發頻發勢頭得到有效遏制,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發生各類案件445件,降幅58.4%;百萬元以上案件131件,降幅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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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要問責,還要追究法律責任,不要光說到嘴上,關鍵要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