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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已經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
實施條例對企業技術創新作出四大稅收優惠規定
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四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實施條例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這一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可稅前扣除
根據1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可准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稅務總局有關專家指出,現行稅則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實施條例的規定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有利於構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還規定,除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外,實施條例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統一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
現行稅則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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