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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科技的迅速發展,數碼產品的種類不斷豐富、功能不斷完善,已經成為人們消費的新寵。由於普通消費者缺乏相應的選購經驗,因受欺詐而提起維權訴訟的情況屢見不鮮。經對北京市海淀法院近期審理的此類案件的統計分析,發現數碼產品的銷售存在三大陷阱。
陷阱一:『掛羊頭賣狗肉』
此類手段大多用於出售封閉外包裝盒的產品。設置陷阱的方式通常是:在推銷時,先向消費者展示質量優良的樣品,待消費者對該產品試用滿意並產生購買意向後,銷售商便假裝拿出所謂的新機(有外包裝)給消費者,而包裝內商品卻是以次充好或乾脆是無法正常使用的產品。此時若消費者未及時檢驗包裝中貨物的質量,便極易中招。當消費者回家使用產品發現質量問題後,銷售商常常會抵賴稱該商品並非其所賣產品,而是被消費者自行調換的產品。消費者若不能證明該商品確實為該銷售商所賣,即使訴至法院也常常會吞下敗訴的苦果。
應對策略:1.應及時開封驗貨。消費者最基本的鑒定假冒商品的方法是:核對產品包裝盒上的序列號與盒中產品的序列號是否一致。無論是從法院認定還是從專業的質量鑒定機構認定上,這一點都是最簡單但卻最行之有效的方法。2.做好商品的證據保全工作。首先向銷售商索要發票,同時,消費者應要求銷售商對產品的包裝盒和產品本身進行標記。比如在發票上抄下包裝盒上以及盒中產品的序列號,或在盒上、產品上要求銷售商作出明確的標記。消費者可以通過這些標記確認該商品的銷售商,從而為主張權利做好證據的保全工作。
陷阱二:銷售商的『商業慣例』
這類手段常常抓住消費者不太熟悉產品銷售環節的弱點,通過銷售商的話語以及其他方式的蒙騙,讓消費者中招。比如在購買筆記本電腦、數碼相機等產品時,待消費者試畢質量良好的樣機,買下新機器並拆封後,發現與試用的樣品質量存在差異,銷售商便會聲稱該現象為產品的個別問題,根據商業慣例或者廠家的規定是不退不換的。消費者此時若輕易相信該類說法,自認倒霉,待過了法定的質量檢驗期,便極有可能喪失法律賦予的權利。
應對策略:在購買時應要求銷售商對樣品的質量進行明確的說明,及時主張權利。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通過樣品方式進行買賣,所購產品不僅應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且應該符合銷售商對樣品的質量說明。若您發現購買的產品與試用的樣品說明存在明顯的質量差異時,應及時向銷售商主張權利,並可在必要時要求保全所購產品和買賣試用的樣品。
陷阱三:以終身維修承諾規避退換義務
在購買大件數碼產品時,銷售商常常會作出此類產品×年保修,並終身維修的承諾。當產品果真出現相關質量問題找到銷售商,他們也可能會表現出極為『認真負責』的態度,即使多次『幫您』維修也不厭其煩。此時消費者千萬小心,這可能正是銷售商規避退換貨義務的手段,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實際上正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也就是說,當您在銷售商負責的多次維修後,極有可能因為超過產品的保修期而喪失了主張更換或者退貨的權利。
應對策略:及時行使法律賦予消費者的上述權利,若購買的產品正是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您可以及時主張更換或者退貨。同時,消費者在購買大件數碼產品時,更應該傾向於選擇質量保修期較長的商品。
最後,提醒消費者,相關法律法規對產品的質量檢驗、退貨換貨的權利行使等都有明確的期限,產生糾紛後應及時在合理期限內主張,避免因懈怠喪失本該受到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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