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22日從中國保監會獲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督管理規定》討論稿將在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征求意見稿,在行業內公開征求意見。
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賠償和給付的能力,其是否充足直接決定了被保險人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上世紀70年代以來,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理論得到了各國保險監管機構的普遍認同和貫徹執行。
在日前召開的第一屆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標准委員會第二次工作會議上,委員會審議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督管理規定》討論稿,對討論稿的整體框架和基本內容表示認同,並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
2003年3月,保監會以1號令的形式頒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初步建立了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框架。1號令實施以來,償付能力監管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但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國際保險監管理念和方式的變革,1號令在很多方面已經滯後於保險業發展和監管需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償付能力監管規章。
此外,鑒於我國金融企業綜合經營已成趨勢,保險企業集團化的步伐日益加快,委員會認為應盡快建立保險集團償付能力監管標准,並審議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4號:保險集團》討論稿。
據悉,上述兩份討論稿都將由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委員和專家們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後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標准委員會是保監會今年8月成立的專家諮詢機構,由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專家組成,負責對償付能力監管標准研究制定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提供諮詢和論證。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