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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11月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征求意見稿具體規定了年休假天數: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在公眾關心的年休假與寒暑假、探親假的關系問題上,征求意見稿明確,『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衝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
對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見稿規定,『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准給予補償。』
國務院法制辦在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是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
據了解,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關意見須於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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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