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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31日發布第98號局令,於當日公布並正式實施《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共五章四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體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食品召回實施,包括主動召回、責令召回和召回結果評估與監督以及召回食品後處理,以及法律責任。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表示,規定的出臺,明確了食品生產者是預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責任主體,應當對其生產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負責。這必將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規定》要求:
●食品安全危害的調查和評估方面 食品生產者獲知其提供的產品可能存在危害的,應立即進行缺陷調查和評估。必要時,所在地的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啟動監管部門調查和評估。並設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為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做出認定。
●食品召回分級方面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評估對食品召回分為三級,並根據召回級別對食品召回的具體行動作出時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實現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動召回方面 食品生產者確認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及時制定召回計劃,提交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備案。
●食品的責令召回方面 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安全危害問題,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於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以及國家監督抽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經調查、評估確認屬於不安全食品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出通知或公告責令企業召回不安全食品,並發布消費警示。
●食品召回結果評估方面 食品生產者按規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後,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監管部門必須對召回效果做出評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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