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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年來國內日益增多的外資並購事件,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對外資並購進行審查的有關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曾規定:『對外資並購國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對外資並購國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既要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按照其佔有的市場份額等因素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防止形成壟斷;又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防止危害國家安全。本法對此應規定得更明確一些。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報告反壟斷法草案審議結果時說,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對外資並購國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根據草案三次審議稿相關規定,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經營者合並、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等三方面內容。
此次進行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相關規定進行了增加和刪改。增加了『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條款;刪去了『對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調查處理的,依照其規定。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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