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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新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疆證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2億元一案,8月14日起開始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由於涉案人員較多,案情復雜,該案預計審理3天。
據當地媒體報道,在昨日繼續進行的庭審過程中,被告單位新疆證券公司有一名訴訟代表人代表出庭,新疆證券公司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高某、原財務總監於某等共計6名被告到庭。
新疆證券公司始末
新疆證券公司的前身為自治區證券公司,成立於1991年12月,注冊資本金3000萬元,系經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總行)批准由人民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新疆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等9家股東單位出資成立。
後來,根據人總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要求,對公司進行了『增資擴股及與人民銀行自治區分行脫鉤改制』的工作,對不符合參股條件的股東的股權進行了轉讓,股東由9家增加至12家,資本金由3000萬元增至1.2566億元,同時公司更名為『新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00年12月至2001年4月,新疆證券公司又進行了第二次增資擴股,通過對老股東轉增資本及引進新股東的方法,公司注冊資本金增至5.747億元,股東單位增至25家。2002年5月11日,新疆證券獲得了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資格。
2006年2月17日下午收盤後,新疆證券公司開始由宏源證券托管。
被控非法吸收存款
根據檢查機關的起訴,新疆證券公司的問題緣自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檢察機關出具的公訴書中寫明:從1997年9月到2005年9月16日,經高某決策、指揮,新疆證券公司采取承諾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面向社會不特定客戶,以受托資產管理、委托購買國債等形式,與客戶簽訂合同、協議及補充協議,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
截至案發時,新疆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4388筆共計182億餘元,其中機構存款2074筆共計169億餘元,自然人存款32314筆共計12億餘元。新疆證券公司將這些資金主要用於申購新股、二級市場股票買賣以及兌付客戶到期資金。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新疆證券公司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82億餘元,數額巨大,情節嚴重;高某等人系被告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對指控持有異議
據了解,在第一天的庭審中,新疆證券公司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高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提出了異議。
高某認為,新疆證券開展的業務都是通過證監會批准的,公司只是代表客戶理財,資產屬於客戶不屬於公司;公司吸收來的資金也沒有購買二級市場中的新股。對於客戶,公司承諾的是預期收益率並沒有承諾固定收益率,這是符合證監會的要求的。
高某說,1997年代理購買國債業務是他開會決定後經領導同意後纔實施的。1997年、1998年的具體業務都是他做的,剛開始公司只允許資金部吸收資金,後來所有員工都可以吸收資金。但他同時也承認,新疆證券的工商營業執照裡沒有代理買賣國債這一業務。
高某表示,2000年,新疆證券取得委托理財資格後,剛開始只是針對一些單位。2002年,公司開始向自然人開展理財業務。公司剛開始規定自然人必須有5萬元以上的資金纔可以被吸納,後來只要有1萬元資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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