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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關部門日前發布《關於境外機構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在天津市購買商品房有關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規定,境外機構在天津市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以及《外國人居留許可》(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核發)累計期限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在天津市購買自用商品房1處。
購房前,應到天津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進行未購房確認,其中境外機構在本市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按機構名稱進行購房查詢,境外個人按姓名進行購房查詢。經確認未購房的,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將開具填有購房人、查詢人姓名、身份證類型、證件號碼以及購房信息的《查詢單》,境外機構和個人持此《查詢單》辦理購房手續。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以在天津市購買自住商品房1套。
該《通知》規定,購買自用商品房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和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除需要提供《查詢單》外,境外機構在天津市設立的分支機構還應提供《營業執照》、代表機構應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個人應提供具有『外國人居留許可』記錄的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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