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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男子注冊汽車銷售公司後以公司要購進32輛寶馬汽車需要流動資金為名,利用偽造的各種資料從銀行騙貸1300萬元。日前,這名男子被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刑14年,並處罰金40萬元。
28歲的崔某2001年曾因票據詐騙罪獲刑3年半,2003年9月纔刑滿釋放。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5月,被告人崔某與父親共同出資注冊成立了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冊資金為100萬元,後當月增資至500萬元。公司成立3個月後,崔某以公司要購進32輛寶馬汽車需要流動資金為名向銀行申請貸款,並偽造了公司與一寶馬汽車銷售公司的銷售合同、後者給他的『區域代理認定書』以及公司注冊資金為1500萬元等一系列虛假材料。當年年末,崔某得到了銀行貸款1300萬元。
隨後,崔某通過一系列虛假證明,將這1300萬元分別打入幾個賬戶,後全部提現使用。後經銀行多次催要,崔某還款400萬元。案發後,經查封其公司名下財產,查得賬戶資金11萬元,公司名下汽車28輛,變賣資金共計1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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