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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昨日表示,針對廣大儲戶希望在利率上調過程中,最大限度地實現利息收入的願望,人民銀行將鼓勵商業銀行開發新的儲蓄產品,比如附帶自動轉存服務的定期儲蓄品種,或由銀行提供最佳轉存諮詢等服務,提高金融服務水平,滿足各層次儲戶的需求。
關於商業銀行能否在利率上調後為客戶辦理自動轉存業務,該負責人表示,在人民幣存貸款基准利率連續上調的情況下,部分儲戶有辦理轉存業務的需要,希望商業銀行提供相應的服務,根據存期及相應利率,計算轉存是否合算,如合算則自動辦理轉存業務。應該說,從現有技術條件來說,商業銀行可以提供上述服務,但在存款合同未對此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對所有存款均隨利率調整而分段並自動轉存可能有損部分儲戶的利益。
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因為辦理自動轉存後,儲戶存款的實際存期長於存入時的約定存期,如儲戶在約定存期期滿後有資金需求,就必須提前支取存款而承擔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利率計息的利息損失,這部分利息損失可能高於辦理自動轉存業務的利息收入,更不用說在利率下調時,由銀行統一自動轉存儲戶利益隨之減少而產生的不公平問題。因此,商業銀行對定期存款一律實行自動轉存是不盡合理的。
該負責人指出,定期儲蓄存款不分段計息是由定期存款的性質決定的。在定期存款存入時,儲戶和商業銀行雙方就存款期限、利率等合同要素達成一致,並以存單的形式載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約定存期內,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約定的相關內容,這對於保護存款人和商業銀行雙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按照《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1993年3月1日起,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定期儲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等存款品種,均按上述規定計算利息。即在原定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不論調高或調低,均按存單開戶日所定利率計付利息,不分段計息;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利率計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單所定利率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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