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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今天(8月6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致廣大儲戶的公開信,澄清了人們對利息稅征收的一些誤解。
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一直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根據國務院7月20日發布的修訂後的《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2007年8月15日起儲蓄存款利息按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許多儲戶認為,8月15日以後結付的存款利息將統一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國家稅務總局澄清說,事實上,對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征稅,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後分時段計算,並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
其具體計算方法是,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月15日後(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2007年8月15日後(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稱,對於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於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於2007年8月15日後(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高於此次調減後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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