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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征求意見,並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從2007年8月15日起,東莞全市范圍內將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近日,東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了這一決定。(《廣州時報》7月29日)
相信對於『道路交通容量已接近飽和』的東莞而言,作出這樣的規定實屬不得已的辦法。據統計,從去年9月1日到今年7月16日,東莞共發生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448宗,造成34人死亡,死亡人數同比增加了7.5倍。拿有關部門的話說,電動自行車已到了非禁不可的地步了。(《信息時報》7月24日)
稍加分析不難發現,導致電動車不安全的原因,根源並不在於電動車本身。據調查,目前市場上的電動自行車車速普遍超過設計生產標准所規定的20公裡/小時,甚至有的超過了50公裡/小時,加上騎者未按規定行駛,故而導致交通事故大幅度上昇。對此,政府部門至少可以開出兩條有針對性的治理『藥方』:一是通過產品質量標准檢測和執法檢查將不合格的電動車清除於銷售市場之外;二是通過宣傳教育以及始終如一的嚴格交通執法,引導、規勸騎車市民按章行駛。
在上述治理措施仍有很大執行空間的情況下,政府部門推行『一禁到底』的做法,讓多數市民用權利去為少數人造成的後果『買單』,就難免有失公允,甚至帶有『推卸責任』的嫌疑。
其實,無論是前些年的『禁放令』還是『禁摩令』、『禁微令』,都凸顯出政府公共治理上的僵化思維,企圖通過強制性禁止而達到『一勞永逸』的治理功效。殊不知,這不僅無益於公民福祉的增加,反而剝奪了普通民眾的自由選擇權。有則段子說得妙:當我買得起摩托車時,城市就開始『禁摩』了;當我買得起微型汽車時,城市又開始『禁微』;而現在當普通百姓能買得起電動車時,城市又開始『禁電』了。段子的背後其實依托出一種殘酷的事實,即某種程度上政府將公共治理的便利,建立在了對群體選擇機會的限制之上。
政府公共治理的目的,不是減少或限制公民的選擇權,而是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在治理電動車問題上,管理部門不應將其視為『洪水猛獸』一禁了之,而應通過疏導竭力消除其給交通帶來的負面影響,讓百姓自由選擇出行工具,這纔是政府公共治理謀求善治的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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