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最近表決通過了《北京市公路條例》。條例中規定,收費公路收費期滿應當按照規定拆除收費設施停止收費,並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嘉彥說,原有的《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已於2004年廢止,因此亟須通過地方立法來解決首都公路管理中的實際問題。《北京市公路條例》基本上吸納和體現了各方面的意見,內容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首都的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