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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於2007年7月19日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該《條例》規定,房地產權利人可以通過買賣、拍賣、抵償債務、贈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設立、分立、合並等情形,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或以其他合法方式進行房地產轉讓。
該《條例》規定,建築設計為獨立成套的房屋,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轉讓。房屋轉讓的,其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轉讓;房屋分割轉讓的,其土地使用權按照相應比例同時轉讓。房地產轉讓的,轉讓人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所轉讓房地產的權屬、抵押、租賃等相關情況。房地產轉讓時,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房地產坐落地點、四至范圍和面積;(三)房地產用途;(四)房地產權屬證書編號;(五)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六)房地產附屬設施、設備情況;(七)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八)交付條件和期限;(九)違約責任;(十)爭議解決方式;(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該《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輸入網上交易管理系統,取得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網上交易管理系統打印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與購房人簽訂合同的結果輸入網上交易管理系統。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有下列三種銷售行為: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銷售或者變相銷售收取款項的;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發布新建商品房虛假已售、待售信息的。
該《條例》對中介服務做出了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真實、准確的信息和安全、便捷的服務。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地產估價、諮詢、經紀服務,應當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加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印章,其中在房地產估價、經紀中介服務合同上,應當由執行該業務的注冊執業房地產估價師或者經紀人簽名和加蓋執業專用章。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房地產轉讓事項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選擇一般代理,也可以選擇獨家代理。選擇獨家代理的,獨家代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到期後雙方可以續簽。在獨家代理期間,委托人與第三方就委托代理的房地產達成交易的,應當按照獨家代理合同約定的收費標准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支付中介服務費,並承擔違約責任。委托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轉讓房地產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所委托轉讓房地產的所有權、抵押、使用現狀等真實情況。房地產經紀機構需要對所委托的房地產進行實地勘察的,委托人應當予以配合。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並開具發票。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偽造、涂改、轉讓、租借中介服務資質證書、備案證明、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專用章;(二)向委托人隱瞞房地產成交價格,獲取非法交易差價;(三)在代理房屋交易過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四)在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注冊執業;(五)發布房地產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產諮詢、經紀機構名稱;(六)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和信息;(七)冒用客戶的名義簽訂房地產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八)違反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用;(九)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行為。
該《條例》還制定了法律責任條款。違反該《條例》者將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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