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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會門票將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銷售奧運會門票時所需發票的開具將分別按『特定客戶『和『公眾客戶』兩種情況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強調奧運會門票將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同時介紹了奧運會門票銷售所需發票的開票方式。一是向特定客戶開具發票。北京奧組委在銷售特定客戶門票(指國際奧組委、國家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贊助企業、電視轉播商等以合同形式確定購買關系的單位,並由北京奧組委直接銷售門票)時,開具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制的發票。
二是向公眾開具發票。由北京奧組委指定在全國各地中國銀行門票代售點銷售給公眾的門票,購票者需要發票的,可持門票到門票銷售地的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代開發票;比賽時由北京奧組委在各比賽場館開設的現場售票點銷售的門票,由各現場售票點為購票者開具定額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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