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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外來的傷害。是指被保險人遭受的傷害是非本意的,不能是咱自個願意的,來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這裡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屬於意外。一些保戶往往認為得了疾病(如心髒病突發腦血栓等)也是意外,要保險公司賠償。實際上,疾病雖是偶然發生的,也違背當事人主觀的意願,但它的發生是一種來自身體內部的因素,故不在人身意外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二是劇烈的傷害。是指造成機能喪失、殘缺、機能障礙等傷害的意外事故。
三是明顯的傷害。是指在責任期內(一般為90天或180天)造成死亡、殘疾的後果,保險人就要承擔保險責任。
四是突然的傷害。是指在極短的時間內形成來不及預防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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