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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的義務。投保人需按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否則將嚴重地影響合同的合法性。如出現虛假告知情況,嚴重的將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最終使投保人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失。告知的內容一般在投保單上均已詳細列明,特別要注意的是,保險只能保有可能發生的風險,對已發生的或肯定將要發生的風險是不能投保的。凡是已處於危險狀態、或已發生保險事故的標的,或者是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是不能投保的。如已患絕癥或重病的人員,不能隱瞞真相去投保,否則,情節嚴重的將受法律的懲罰。
(2)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按約定交納保險費,這既是投保人應盡的基本義務,也是保險合同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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