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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股權投資信息更透明
根據滬深交易所通知的要求,上市公司將按照通知附件的格式,分別在本次半年度報告摘要『其他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中,披露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和證券投資的情況,以及參股非上市金融企業、擬上市公司的情況。
上交所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和證券投資情況表中,需要填列公司在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中核算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情況,按公司初始投資成本金額大小排序填寫所持前十只股票情況;除前十只股票以外的其他證券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含可轉換債券)、基金(含開放式基金)、權證等,不需披露詳細名稱,但須在『其他證券投資』欄目列示初始投資成本。
深市通知則規定,證券投資是指股票、權證、可轉換債券等投資,在證券投資情況表中,要按期末賬面值佔公司期末證券投資總額的比例排序,填列公司期末所持前十只證券的情況。上市公司須披露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核算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權情況,並且列明該項投資對公司本報告期合並淨利潤的影響。
關於上市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業、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情況,兩所通知附件均明確指出,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期貨公司等,上市公司通常需列明持有對象名稱、最初投資成本、持股數量、佔該公司股權比例、期末賬面價值,其中,期末賬面價值應當扣除已計提的減值准備,深市上市公司則仍需要明確該項投資對公司本報告期合並淨利潤的影響。
據認為,目前上市公司之間交叉持股及參股金融機構的影響日趨重大,中國證監會2007年修訂的『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及滬深兩所通知均強化了上市公司對外股權投資信息的披露,一方面解決了財務報表附注的披露局限性,另一方面也適應了全流通市場環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進一步增強了上市公司的透明度。
新舊會計准則平穩過渡
根據滬深交易所的通知精神,上市公司應該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7號——新舊會計准則過渡期間比較財務會計信息的編制和披露》(『第7號規范問答』)的有關規定編制並披露調整後的上年同期利潤表和期初資產負債表。
上交所通知同時指出,上年同期未編制、披露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報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較數據及相關增減指標。
兩所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在編制本次半年報全文及摘要『主要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時,上年度期末數據、上年同期數據、計算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等的增減變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較基期的數據,應以按『第7號規范問答』調整後的數據為准。
證監會在『第7號規范問答』中規定,上市公司2007年各定期報告需要披露比較財務數據的,應當按照證監發[2006]136號文規定的原則確定2007年1月1日的資產負債表期初數,並以此為基礎,分析《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對上年同期利潤表和可比期初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按照追溯調整的原則,編制調整後的利潤表和可比期初的資產負債表,並將調整後的利潤表作為可比期間的利潤表進行列報。
在相關通知當中,深交所中小板公司被要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利潤差異調節表,分項列示對上年同期利潤表的追溯調整情況,說明追溯調整的依據和原因。中小板公司還被要求對《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之外的不需要追溯調整的事項,分析模擬執行新會計准則的淨利潤與原准則下淨利潤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在利潤差異調節表中分項列示,並說明差異形成的依據和原因。
在編制並披露調整後的上年同期利潤表和期初資產負債表時,深交所通知還規定,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均應遵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7年修訂)》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淨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2007年修訂)》等規定。
此外,中小板公司還需要在半年報全文的『董事會報告』一節披露執行新會計准則對報告期內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
中小板公司亦被要求在本次半年度報告中對2007年前三季度的經營業績進行預計,說明2007年前三季度可能發生虧損、扭虧為盈或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的增減變動情況。深交所在通知明確規定,中小板公司在進行業績預計時,作為比較基數的上年同期淨利潤可以不按照『第7號規范問答』的規定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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