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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維修資金管理,維護廣大購房人的切身利益,根據《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從2007年7月1日起,凡已繳存維修資金的商品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在退、換已購商品住宅或者商品住宅滅失後,已繳存維修資金的本金和利息將同步退還。
據了解,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利息計息起止時間為:維修資金代理銀行以資金到賬日為起息日,以收到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資金退款申請表為結息日。
具體退還方式包括:凡購房人因退、換已購商品住宅申請退還已繳存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繳存的維修資金本金及孳息分別退還給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凡因商品住宅滅失申請退還已繳存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繳存的維修資金本金及孳息全部退還給購房人。
據市國土房管局主管部門負責人介紹,自2003年天津市建立統一的維修資金歸集監管制度以來,由於政策完備、程序嚴謹、措施有力,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實現了應繳盡繳、全額到賬,截至2007年5月底,全市4500餘萬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已按套建立了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分戶賬,涉及房屋40餘萬套,近40億新建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納入統一監管。同時,進一步規范、健全了維修資金信息發布制度,保證維修資金管理公開、透明。
自去年開始,確定每年6月30日維修資金代理銀行給業主結息後,向全市已繳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寄送結存單,公布維修資金賬戶餘額、利息收入、維修資金使用支出等內容,保障了業主的知情權。通過采取健全立法、規范程序、陽光監管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天津市維修資金管理運作規范、管理有序,從制度上、程序上確保了資金安全,有效杜絕了違規操作現象的發生,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此次實行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本金利息同步退還政策,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天津銀行將按照相關程序做好資料核對和退款工作,各區縣房管局也將設立諮詢電話做好政策諮詢解答工作。
國土房管局有關方面負責人答記者問
問:什麼情況可以申請退還維修資金餘額?
答:購房人在購買商品住宅已繳存維修資金後,退、換已購商品住宅的;已繳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商品住宅,因拆遷等造成滅失的。
問:到哪兒申請退還維修資金?
答:退、換已購商品住宅的購房人或被拆遷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天津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退還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的申請。
問:申請退還維修資金本金和利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退、換已購商品住宅的購房人申請退還維修資金,按照相關規定,應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一起申請退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到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領取《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退款審批表》後,提交材料包括:退契稅憑證、經合同備案管理部門和開發建設單位簽署意見加蓋專用章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退款審批表》、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分別持有的原《維修基金交款收據》(第二聯)、開發建設單位開具的已收到退還維修資金的天津市財政局統一收據和購房人身份證。
被拆遷房屋權利人申請退還維修資金,需填寫《滅失商品住宅房屋維修基金退款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核准注銷通知書》、《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交款收據》和申請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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