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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月25日)是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對公眾征求意見的最後一天。中國保監會在京召開專家意見諮詢會,來自不同行業的專家紛紛發表不同意見。與公眾的觀點類似,專家們質疑的焦點仍主要集中在交強險費率要不要掛鉤浮動、交強險應與什麼樣的違法行為掛鉤和費率掛鉤浮動的比例如何確定等焦點問題上。
對於交強險費率要不要掛鉤浮動的問題,專家們普遍認為,實行交強險費率浮動機制是『大勢所趨』,其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2006年3月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而且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說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對於草案中設置的6種與交通事故掛鉤因素(A1~A6)和8種與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因素(V1~V8),專家們認為有些掛鉤因素不盡合理,浮動比例設置上也有些簡單化。
根據草案規定,與交強險費率浮動掛鉤的,一是車主上一保單年度發生有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二是車主上一保單年度發生3種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闖紅燈或逆向行駛、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的情況。此外,上一個年度發生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5次(含)以上的,保費上浮30%。
首都經貿大學的庹國柱教授認為,酒後駕車、醉酒駕車、闖紅燈等極易造成嚴重責任事故的違法行為與交強險費率掛鉤無可非議,但違規停車等大量的一般交通違法行為如果也與費率掛鉤,則顯得不近情理了。
據統計,2006年前10個月,北京市始終遵守交通法規的車輛比例僅佔0.4%,有過違法行為的車輛比例竟高達99.6%。按照草案規定的過去1年、2年、3年內沒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駕車人可以得到保費下浮的規定,北京將有99.6%的駕車人不可能享受到保費獎勵。
另一項調查顯示,2006年12月11日至20日,北京道路交通違法次數最多的5種行為分別是:違反規定停放車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未按指示行駛、違章進入非機動車道和未按禁令行駛。
庹國柱說,這其中大部分是一般性違法行為,而且違章5次的可能會有不小的比例。對這樣的群體性違法行為進行懲罰顯然是缺乏理性和可行性的。
庹國柱還認為,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按道理講是交通管理范圍的事,而保險管理只應當管理與保險密切相關的活動,特別是與保險費率厘定相關性高的肇事事故和嚴懲的交通違法活動。而對於一般性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如果也用保險手段管理,加大對其懲罰力度,顯然越過了業務邊界,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鄒海林教授提出,哪些交通違法因素足以影響出險,必須有理賠數據支橕,不能簡單設定。針對不同嚴重程度的違法行為,浮動比例的設置也不能簡單化。草案規定只有10%~30%這個檔次太少。他建議對惡性違法行為應加大懲罰力度,對下浮的獎勵力度也應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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