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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廣發證券借殼S延邊路涉嫌內幕交易一事,在吉林敖東和S延邊路被行政處罰之後,兩公司究竟如何被『判』違規的原因終於水落石出。今日,吉林敖東和S延邊路都公告稱,證監會認定違法行為的原因是: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東與相關方簽訂收購S延邊路協議,直到36天後,吉林敖東和S延邊路纔公告這一信息。
公告表示,證監會的調查和審理現已終結,經證監會調查,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東就收購深國投持有的S延邊路18.83%的股權,與深國投、深圳請安投資有限公司和吉林省交通投資開發公司達成『四方協議』。根據『四方協議』和附件《股權轉讓協議》,深國投將不再持有S延邊路的股權,吉林敖東總共將持有的S延邊路46.15%的股份。因此,四方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是吉林敖東實施對S延邊路的收購而與相關方達成的收購協議。根據《證券法》九十四條規定,吉林敖東應該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證監會和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以公告。但直到6月22日,敖東纔做出有關此收購事件的提示性公告。
當時,S延邊路的董秘張洪軍參與了上述協議的簽訂,並告訴董事長郭仁堂。因此,延邊公路相關人士知悉大股東吉林敖東擬進行的收購行動,按《證券法》規定,S延邊路應立即報告和公告此事,然而直到6月22日,S延邊路纔作出提示性公告。
所以證監會認定,吉林敖東和S延邊路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現虛假陳述,嚴重違法違規,對兩公司做出行政處罰,並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罰款。
對吉林敖東,證監會擬對處以30萬元罰款,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公司董事長李秀林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S延邊路,證監會擬對其處以50萬元罰款,董事長郭仁堂和董秘張洪軍分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和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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