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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基金大比例分紅、拆分、封轉開等集中持續營銷引起的規模激增,導致股票投資比例低於契約約定這一情況,證監會基金部日前發函明確,管理人可將調整時限從10個交易日延長到3個月。但法律人士強烈質疑上述通知的合法性,因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基金部的內部通知很明顯是一起行業主管部門為偏袒基金公司的短期利益而一再放寬法律尺度,嚴重偏離維護持有人利益原則的重大事件。
基金違規大門洞開
據專家介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由證監會於2004年7月頒布,是《基金法》的配套法規,在基金業的各項法規中,其法律地位僅次於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基金法》。兩年多來,該項法規的貫徹實施,對於保證基金規范運作,切實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第33條規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基金部卻以一紙行業內部通知,用下位法頂撞上位法,在事實上廢棄了其上級部門頒布的行政法規中的重要條款,損害了法規的尊嚴。按照該通知,各大基金就可以將集中持續營銷所募集的巨額資金,在較長時間內以現金形式存放,期間一樣按照1.5%的比例提取管理費,侵犯了持有人的權益。
利益衝突下的產物
市場人士表示,雖然在理論上基金公司與基金持有人的中長期利益趨於一致,但短期內卻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例如,對於持有人來說,並非基金規模越大越好,因為基金規模超出合理界限,其管理難度會加大,從而影響基金收益率。但對基金公司來說,基金規模越大,其按1.5%的比例提取的管理費越多,因此不少基金公司都有強烈的做大規模的衝動。
去年年中以來,一些老基金利用投資者對基金產品的基礎知識不甚了解的特點,通過分拆、高分紅等所謂『創新』,以侵犯持有人利益為代價,實現資產規模的擴張。例如,某基金去年12月18日開始進行每10份分紅5.9元的大比例分紅持續營銷活動,10多天內募集到原規模1.7倍的新資金,從而達到了多收管理費的目的。然而,該基金的業績表現卻因此受到嚴重影響。從去年10月至今年3月,該基金短短半年跑輸行業業績基准38.64%,令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去年10月前,《每日經濟新聞》曾將該基金納入模擬基金組合,但在獲悉該基金將進行大比例分紅後,果斷將其剔除,從而避免了模擬基金組合發生損失。但對於該基金的實際持有人來說,損失卻是實實在在的。
對於基金公司與持有人之間的短期利益衝突,證監會一向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是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為原則予以對待。然而,基金部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時常被少數基金公司強大公關手段蒙蔽,未能盡到保護持有人利益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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