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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新修訂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5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以前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金額為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乘以房屋建築面積加上安置補貼金額,補貼金額由區縣政府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類型、用途等因素確定,按照新《規定》,補償金額將按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按照新修訂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在拆遷安置過渡期自找住房的,將給予補助。
按照規定,過渡期內,被拆遷人可自行安排住處,拆遷人應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時間自搬遷之日起到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之日止。如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確有困難,拆遷人應提供周轉用房,不用支付安置補助費。周轉用房應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因拆遷人延長過渡期限,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補助費。
申請強拆要舉行聽證
按照新修訂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今後,在實施拆遷過程中如果涉及強制拆遷的,在申請前要通過有關聽證後纔能執行。
據介紹,按照新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裁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要舉行聽證。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沒有完成搬遷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政府,經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由區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舉行聽證。
拆遷雙方要簽安置協議
按照新修訂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協議內容應包括9項:1、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2、補償安置方式;3、貨幣補償金額;4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的地點、面積、樓層、價格和需要結清的差價等內容;5、搬遷期限;6、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7、違約責任;8、爭議解決的方式;9、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拆遷由政府依法代管的房屋,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
修訂後的拆遷管理規定指出,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纔能實施拆遷。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5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
拆遷范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范圍內進行以下活動: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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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難道只涉及房屋本身的價格嗎?搬遷的精神損失如何補償?《物權法》怎麼落實???直說國外也有強制拆遷的例子,但是,究竟是什麼機制?誰能給對比一下?城裏的房子拆遷後給置換到了城外造成的將來的長期損失如何補償???如果捨身置地的爲老百姓想想還是會有辦法的!!!誰去想?爲什麼不能要求開發商在原地提供新房給拆遷戶?如果這樣開發商必然“積極”開發小戶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