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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昨天就《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結算辦法》)、《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控制辦法》(下稱《控制辦法》)以及《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業務辦法》)正式開始對外征求意見。
業內人士指出,兩周內,已有6部與《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配套的規章密集出臺,為股指期貨與上半年推出做著最後的衝刺。
對於期貨公司申請開展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的有關條件,《結算辦法》予以了明確。
作為申請金融期貨企業結算業務資格的基本條件,《結算辦法》要求期貨公司應當首先取得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並對公司部門設置、人員任職資格及公司合規經營情況進行了詳細規定。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結算辦法》要求,申請開展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而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金融機構,並在最近2年成立或者重組的,應當自成立或者重組完成之日起持續經營。
期貨公司在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資格時,除了需滿足上述基本條件,《結算辦法》還進行了補充規定。
根據《結算辦法》的規定,其中,期貨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同時,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平均不低於8000萬元,且控股股東期末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或者控股股東期末淨資本不低於5億元,控股股東不適用淨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淨資產應當不低於8億元。
而期貨公司如欲申請金融期貨全面結算業務資格,則需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同時,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同時,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平均不低於3億元,且控股股東期末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或者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平均不低於1億元,且控股股東期末淨資本不低於10億元,控股股東不適用淨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淨資產應當不低於15億元;
《結算辦法》規定,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未取得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自動失效。只取得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向期貨交易所申請成為非結算會員。
根據昨天開始征求意見的《業務辦法》規定,券商從事IB業務的資格被設置了多項條件。其中,對於公司淨資本的要求有所提高,大多數中小券商將被拒之門外。
按照《業務辦法》的規定,申請從事IB業務的券商,其申請日前6個月的各項風險控制指標需符合規定標准。《業務辦法》提到的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即淨資本不低於12億元;流動資產餘額不低於流動負債餘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托管理資金)的150%;對外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於淨資產的10%,因證券公司發債提供的反擔保除外;淨資本不低於淨資產的70%。
除了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作出明確規定外,《業務辦法》還對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資格開出了6項條件。其中,證券公司需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業務辦法》明確要求,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為了保證金融期貨推出後的平穩運行,加強對期貨公司的風險監管,《控制辦法》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控制辦法》要求,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取保淨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准。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或向股東分配利潤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淨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
所謂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淨資本、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流動比率、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根據《控制辦法》的規定,期貨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准: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500萬元;淨資本不得低於客戶權益的6%;淨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淨資本/營業部家數)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准備金要求。
同時,《控制辦法》要求,期貨公司委托其他機構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4500萬元;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9000萬元,同時客戶權益總額與非結算會員交付保證金之和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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