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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一家玩具公司的負責人,因為2006年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但沒有在4月2日前法定的期限內自行納稅申報,日前被處以50元罰款。
此人2006年各項所得達到327831元,其應納稅款共計56851.2元,已分別在2006年各月的申報期內繳納。而按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他不論是否已在2006年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均應在2007年1月1日至4月2日辦理納稅申報。但他工作繁忙,一直沒有重視各類媒體的宣傳和稅務機關的提醒,直到4月3日上午,他匆忙來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自覺繳納了罰款。
據介紹,4月2日申報期結束之後,另有7名逾期未申報納稅人向青島市地稅局進行電話諮詢,他們大多是因外出忘了申報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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