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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將作為基金銷售機構推介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同時,基金銷售機構還須在投資人首次開立基金賬戶時或首次購買基金產品前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全面調查和評價。禁止基金銷售機構違背基金投資人意願強行銷售與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日前起草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至4月13日。
相關人士介紹,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此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和此前證監會發布的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等相關辦法將從制度上保障這一原則的實施。
除了對首次購買基金的投資者進行調查,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對已經購買了基金產品的投資人,基金銷售機構還應當通過追溯調查評價其風險承受能力。基金投資人調查應以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來具體反映,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類型:保守型,穩健型和積極型。
征求意見稿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並提出了四個基本原則: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以及及時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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