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到8月間,黃智練頻繁出入深圳農業銀行、交通銀行開戶、取款。取款後,他把現金直接交給“阿雄”、“阿肥”及一個不知名的人。同時,他還到深圳市羅湖商業街的一個煙鋪拿過兩三次錢,每次都拿一二十萬元現金回來。
同年5、6月時,黃曉燕也經常到深圳市的銀行辦理轉賬業務或提取現金,她發現,一個叫“黃娟華”的身份證複印件上的照片是其本人,但身份證的姓名、住址等其他情況與其實際情況不相符。
黃智練和黃曉燕的背後是一個叫黃廣銳的人。雖然兩人都稱“不知那些錢的來由,也不知黃廣銳所幹的是什麼職業”,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給出了認定:黃廣銳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0萬元,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
黃廣銳,中國首例洗錢罪的案犯,他曾“從事”的“經營活動”——洗錢,據說是僅次於外匯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業活動。
今年3月,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走私案作出了判決,在16名被告中,黃廣銳是唯一一個因觸犯刑法第191條構成洗錢罪的案犯。有媒體報道稱,這是自1997年我國刑法增設洗錢罪以來,國內首例以走私罪爲上游犯罪定性洗錢罪的案例。
今天,廣西黃廣銳洗錢案作爲公安部與人民銀行協作配合打擊洗錢犯罪的典型案例予以公佈。
洗錢一詞源自美國,最初是指一家飯店老闆把經常使用的髒硬幣用漂白粉洗淨,而法律意義上的“洗錢”則來自上世紀20年代。
當時美國芝加哥一個叫卡蓬特的犯罪集團經常組織實施販毒、走私、販私等犯罪活動,但交易帶來的大量現金卻不敢存入銀行。於是,這個犯罪集團的一個成員買了一個投幣式洗衣機,做起了洗衣生意。每天晚上計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他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贓款加入其中,再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這樣,扣去其應繳的稅款,剩下非法得來的錢財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非法所得的痕跡就這樣被悄悄地抹去。
如今,洗淨黑錢的地方早已不再限於芝加哥的那家洗衣店,洗錢成了國際化的犯罪活動,我國1997年刑法也增設了洗錢罪。
15個月洗“白”了1.1億元
黃廣銳是黃錫填的老鄉,他在走私集團中的作用可謂舉足輕重,走私得到的錢,若不經過他的手,永遠也擺脫不了贓款的影子。
1972年出生的黃廣銳,金融專業畢業後到深圳一家銀行工作,多年的工作經驗使他對銀行的資金流轉業務瞭如指掌。從2003年5月起,他在短短1年零3個月中,就將黑錢洗“白”了達1.1億元。
根據我國刑法第191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4種方式是明確的: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當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成爲目前洗錢犯罪的“兜底”條款時,黃廣銳還在用着1997年的相對傳統的犯罪手法——通過金融系統洗錢。
黃廣銳在深圳兩家銀行開設了黃慧娟、黃漢炎、黃娟華、鄭木雄、張錦場、戴巧珠、鄭學熙等多個賬戶,當然,申請這些賬戶的身份證都是僞造的。
“黃娟華”的身份證複印件上的照片是黃廣銳妻子黃海璇的堂妹黃曉燕,但姓名、住址等其他情況與其實際情況不相符;“黃慧娟”的身份證複印件上的照片是其妻子,但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卻是僞造的。
黃楚東、黃錫填、黃金成等人把走私所得貨款打入這些賬戶,再由黃廣銳立即提現或者轉賬後提現,把錢交給一個叫“阿南”的人;“阿南”將錢兌換成港幣後,匯到黃楚東、黃錫填、黃金成指定的信興國際貿易公司和永興國際貿易公司等香港賬戶。
洗錢用的個人賬戶通常都具有短期內資金頻繁大進大出的特點。從2003年7月12日至2003年7月24日,短短12天時間裏,黃楚東就存入張錦場賬戶199筆,共5318萬元;僅2003年8月8日一天,存入鄭木雄賬戶的就有42筆,共2033.3萬元。
黃廣銳轉款的報酬也非常豐厚,即所轉款項換成港幣值的千分之一。2002年至2004年8月,黃廣銳爲黃楚東轉往境外的款項共約1.3億元,共獲利100萬元左右;從2003年年初到2004年8月,共爲黃錫填轉款人民幣8000萬元,從中獲利六七十萬元;從2003年上半年至2004年8月,黃金成打入黃廣銳提供三個賬戶款項共計1.3億元,轉款後其獲利100萬元左右。
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黃廣銳明知是走私香菸款,而提供資金賬戶,接收和提現走私香菸款後轉往境外,洗錢人民幣112881405元的事實清楚,有黃廣銳通過其開設的系列賬戶收取、提款的進賬單、取款憑條等銀行憑證等書證、證人證言及司法會計鑑定結論、黃廣銳亦供認”,駁回了黃廣銳的上訴請求。
以洗錢罪定罪量刑的判例將增多
目前,各國在經貿、人員等方面的交往日益頻繁,跨國的資金流動速度也明顯加快。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結構的調整和經濟改革的進一步深入,經濟生活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仍大量存在,誘發洗錢犯罪的因素將進一步增多。
“洗錢犯罪日益成爲販毒、恐怖活動、走私、貪污賄賂、詐騙、涉稅等犯罪活動的伴生物,但我國直接以洗錢罪定罪量刑的判例還比較少。”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說。
韓浩分析說,洗錢罪屬於下游犯罪,而在刑法規定的洗錢上游範圍比較窄,僅有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三類。同時,定洗錢罪需要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這在實踐當中還存在一定困難。再加上法條競合、吸收等法律原則和舉證困難等相關問題,大量洗錢犯罪活動最終沒有以洗錢罪的罪名起訴,而是以其他的罪名給予了打擊。在司法實踐中,從事地下錢莊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貪污、走私等犯罪分子轉移贓款行爲,一般都是以非法經營外匯罪來定罪處罰的。
但是這種情況會隨着《反洗錢法》的實施而發生變化。這部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法律,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擴至七類,增加了恐怖活動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韓浩認爲,《反洗錢法》生效後,明確以洗錢罪爲名量刑的判例會進一步增多。
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表示,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密切相關,比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他們的犯罪目的之一就是要經濟實力,要攫取非法的經濟利益,“包括貪污受賄罪,還包括恐怖活動,他們也是需要資金支持的。”他說,隨着對下游的洗錢犯罪的打擊,最後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的時候,就應該把他們的非法財產沒收。“從這個角度講就是釜底抽薪,把下游犯罪遏制住,對上游犯罪是一個更好的遏制和打擊。”
反洗錢領域基本法律體系已形成
《反洗錢法》中明確了“反洗錢”概念,即“爲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獲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也在這部法律當中明確。
在法律生效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主要是通過將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覈查,由公安機關在其權限範圍內實施堵截。2005年,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於可疑交易線索覈查工作的合作規定》,確立了情報會商制度。
據瞭解,2006年以來,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與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舉行了十次情報會商,對100多起大額可疑資金交易線索進行了研判,對其中43起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線索部署開展覈查,並從中破獲了一批重大案件,其中就包括今年9月浙江寧波市涉賭涉稅洗錢案。
11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兩部部門規章,《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在這兩部細則中規定,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將被視爲大額交易,需要由金融機構向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業內人士非常看好這兩部在2007年陸續生效的規章,認爲它們將與《反洗錢法》一起構築起反洗錢領域內基本的法律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副局長蔡憶蓮表示,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有兩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要建立內控制度。這個內控制度包括建立內部的控制環境和控制措施、對員工進行持續的培訓和宣傳工作、合規和審計部門對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要有體系的評估和評價。
她指出,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要做好三個基本制度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客戶真實身份的識別制度;二是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制度;三是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報告制度。“這是三道防線,構築了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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