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1日上午一審宣判,四川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股東、深圳市明倫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周益明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周益明成爲中國證券資本市場上,第一個被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掏空上市公司行爲,並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上市公司高管。
此外,深圳市明倫集團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5000萬元。其餘5名被告犯合同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到5年,並處罰金10萬至20萬元。上述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將被依法追繳,發還四川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單位深圳市明倫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周益明、劉文中等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資產審計報告等手段,並與銀行高級管理人員勾結,違規獲得銀行貸款,騙取了四川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8.14%的控股權,並在控制明星電力後,採取多種手段,非法佔有公司資金4.63億元人民幣和1074萬美元,共計約5.5億元人民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第231條、第31條、第26條第4款、第27條的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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