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從根本上規範醫療廣告發布行爲,國家工商總局與衛生部重新修訂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辦法對醫療廣告審查、醫療廣告內容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醫療廣告實行發佈前的審查制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後方可發佈。醫療廣告內容僅限於醫療機構第一名稱、醫療機構地址、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牀位數、接診時間、聯繫電話等八項內容。
辦法強調,醫療廣告不得出現以下八項內容,即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保證治癒或者隱含保證治癒的;宣傳治癒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淫穢、迷信、荒誕的;貶低他人的;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辦法規定,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佈或變相發佈醫療廣告。對於發佈嚴重違法廣告的廣告主和廣告經營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予以暫停發佈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佈資格的處罰。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醫療機構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修訂後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將於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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