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74號國務院令,公布《風景名勝區條例》。《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規定,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