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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證券公司承銷限額豁免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券商進一步防范承銷業務風險,嚴格按照《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自身淨資本充足情況確定最大的承銷業務規模。
近期,中國銀行、大秦鐵路等大盤股的發行,部分證券公司按照《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199號)的有關規定向證監會申請承銷限額豁免。為進一步防范承銷業務風險,督促證券公司加快整改,證監會發布《通知》,對券商承銷作出相關規定。
《通知》要求,淨資本低於規定標准或者存在重大整改事項的證券公司不得申請承銷限額豁免,公司單項包銷金額不得超過淨資本的30%,並且不得超過3億元;淨資本符合規定標准且不存在重大整改事項的證券公司,在承銷大盤股時可以申請豁免『單項包銷金額不得超過淨資本的30%,並且不得超過3億元』的規定。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券商洗牌的深入進行,一些資質好的券商,符合申請承銷限額豁免相關要求的,就有望在未來的大盤股發行高潮中最大限度地分享承銷蛋糕。而一些問題券商,即使拿到一些承銷業務,也會因為淨資本的限制,不能擴大承銷份額。
《通知》對券商申請承銷限額豁免的具體操作作了規定:申請承銷限額豁免的證券公司,應當作出充足的應對包銷風險的流動性准備,並在取得證監會同意豁免批文後纔能簽訂承銷協議;各證券公司應當在簽訂承銷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報備承銷協議、承銷項目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包銷風險的應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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