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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雖已實施近一個月,但鑒於部分保險公司仍在使用老產品,保監會昨日下發『最後通牒』,要求保險公司自明年1月1日起停止銷售與《辦法》不符的健康險產品。
其中,保險責任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補償的保險產品,暫不適用《辦法》,將按照保監會有關意外保險產品的監管規定。
保監會示警保險公司不要重蹈覆轍,重點要求保險公司加強營銷員管理,防范誤導,以保證新老產品的平穩過渡。
保監會對經營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保險公司提出了特別要求:成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形成合作醫院網絡,以建立行之有效的醫療費用管理體制。
監管部門對健康險改革的重視可見一斑。市場早先對重疾險『保死不保生』的質疑,將現行的健康險制度推向了風口浪尖。在重新定義『重大疾病』的同時,保監會出臺了相關管理辦法,並特別強調保險公司在報送產品備案或審批時,應將有關健康險產品的條款調整管理辦法和費率管理辦法與精算報告分開報送。
或許只是巧合,保監會此次發文著重強調,每年的3月15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是保險公司提交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定價回顧報告和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實際賠付情況的最後期限。報告包括分析產品定價的充足性和合理性,相應的調整措施,精算負責人審慎檢查後簽字確認等。
對於沒有按照采取調整措施的保險公司,保監會表示決不手軟。若保險公司在提交產品定價回顧報告後半年內沒有采取措施,保監會將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此外,保監會也嚴格控制了保險公司隨意調價的現象,比如,首次明確短期個人健康險產品的費率上下浮動范圍不得超過基准費率的30%,對實際經營與產品定價出現偏差的短期健康險產品作出解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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