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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矚目的上海退房案終於有了說法:日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結20例,允許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應退還房款,收回價格已大大『縮水』的房屋。
法律專家指出,這起近5年來上海首次出現的退房集體訴訟,無疑給宏觀調控下漸漸吃緊的開發商亮了一張黃牌,樓市有漲有跌,開發商在博弈樓市、節節推高房價之時,是否也應該對房價下跌的風險有所預期?
2005年12月底,位列上海地產十強的大華(集團)有限公司遇到了大麻煩:它所開發的樓盤『水岸藍橋』的89名業主,將一份聯名解約『通牒』遞交給開發商、貸款銀行和貸款擔保公司,強烈要求退房,並聲明將集體停止償還房貸。一時間,上海樓市『風雲』乍起,十幾個樓盤先後發生集體退房事件。
房價下跌是退房風起的真實原因。今年9月22日,上海市寶山區法院判決的案例顯示,購房者黎敏(原告)在2005年2月從大華公司購買了『水岸藍橋』一期一套約106平方米的房屋,總價144.15萬元,平均每平方米單價高達13590元。
一位退房業主說,2004年下半年,這裡房價每平方米還只有五六千元,2005年春節前後,『瘋漲』到13000元甚至更高。可到了2005年下半年,樓市宏觀調控趨緊,上海中外環線周邊地區房價下跌,同類房價最低跌到過每平方米8000多元。如此一來,買房人房子還沒到手,每套價格就『縮水』了三四十萬元。
而在當初購房合同的補充條款中,開發商為約束購房人,特別約定:『若乙方(購房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購房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3%,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孰料,正是這一在賣方市場中購房人只有簽字認可、根本無法置疑的『牛氣』條款,在房價下跌時,為購房人選擇退房減損提供了依據。
89名業主寧願承擔3萬至4萬餘元不等的違約賠償金也要退房,其實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上海知名物業律師、退房業主的共同代理人杜躍平說:『和房屋貶值的幾十萬元相比,承擔總房價款3%的違約金畢竟是小損失。退房是業主的權利,符合合同約定,也符合經濟理性。』
據悉,因為此案是群體性訴訟案件,法院統一受理、審判。目前,除3名業主因訴前已接收房屋鑰匙最終撤訴外,法院在2005年底立案編號的20例已全部判決,另有66例在2006年初立案編號的案件,也將在9月底前宣判。判決結果將與已有判例無異。如此一來,敗訴的開發商面臨收回86套價格『縮水』的房屋、退還約1.2億元購房款的巨大壓力。
易居中國房地產研究院的一位人士說,在銀根日益收緊、資金鏈普遍趨緊的行業大背景下,這對於開發商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但『瘋狂』總得付出代價。對於這起近5年來上海首次出現的較大規模退房事件,杜躍平律師說:『這是一次誠信教育、一次市場經濟的洗禮。』開發商之所以遭受如此慘痛的教訓,是因為在樓市一天一個價的瘋狂日子裡,他們壓根兒不願預見房價下跌的風險,更沒有做好經營風險的准備。既然房價上漲時,開發商樂意業主退房,既可得違約金,又能賺取將房子賣出更高價格的暴利;那麼,房價下跌時,按約退房理所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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