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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證券節目應該提高資訊含量,不得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產品、諮詢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客戶招攬內容;未按相關規定履行報備程序並取得當地證監局同意,諮詢機構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電話、傳真、短信及網址等聯絡方式。這是日前證監會、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規范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中明確的。
廣播電臺、電視臺在播放證券投資諮詢類節目之前,應就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所提供的資料向中國證監會當地證監局核實。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准許材料不實、證監局提出異議的諮詢機構和任何個人參與證券節目。
同時,證券監管部門應就諮詢機構參與證券節目開展證券諮詢業務提出具體的管理要求和標准。這無疑為諮詢機構參與證券節目增設了一道前置程序,此舉意味著,今後證券監管機構對這類節目將由事後監管轉變為事前監管與事後監管相結合。
《通知》規定,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向廣播電臺、電視臺提供的資料包括,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諮詢相關資格證書,以及注冊地證監局就該機構合規經營、業務投訴等情況出具的書面意見。諮詢機構只能參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辦的證券節目。
同時,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准許諮詢機構工作人員以廣播電視從業者身份從事采訪活動。參與證券節目的諮詢機構和節目分析師必須具備證券投資諮詢相關資格,證券節目編輯、記者、主持人、播音員應具有廣播電視相關從業資格。
《通知》還要求,廣播電臺、電視臺應加強對證券節目的審查與管理,節目內容必須符合廣播電視節目管理規定、證券投資諮詢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標准,提高資訊含量,不得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產品、諮詢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客戶招攬內容。未按相關規定履行報備程序並取得當地證監局同意,諮詢機構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電話、傳真、短信及網址等聯絡方式。
據了解,證監會已要求各派出機構強化對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監管,加強與各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協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的證券投資諮詢執業人員,加大對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規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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