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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現象
『2005年吃啥最流行?大馬路邊的土家燒餅!』有『中國式比薩』之稱的土家燒餅去年迅速席卷大江南北,但卻又迅速歸於沈寂。算起來,土家燒餅的『旋風』在全國各大城市刮了僅僅6個月左右,高潮期只有3個月。為何這場悲情揮別來得如此之快?同樣是配方,同樣是特許經營的運作模式,麥當勞、肯德基可以風靡全球經久不衰,而土家燒餅卻熬不過一年,原因出在哪裡?與此相類似,『某某餛飩』等以加盟方式運營的中國式連鎖店也都在火爆一時之後,逐漸暗淡下來。如此種種,彰顯出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中國企業的特許經營式運作模式正在興起,中國律師應當參與到這種目前在中國尚且稚嫩的運作模式中來,為中國企業的『特許經營』保駕護航。
目前,中國企業的特許經營運作模式中存在著很多問題,相關糾紛也比比皆是,例如:
案例一:某洗衣連鎖店,特許方成立時間短,未形成規范的管理體系,也未形成良好的企業品牌,便開始了特許經營模式的運作,大肆『招攬』加盟店,收取加盟費。其結果是,特許經營體系崩潰,特許方卷錢走人,加盟方負債累累。
案例二:某攝影器材連鎖店,在數碼相機廣泛流行、衝洗技術大幅改變後,特許方改變企業產品,導致加盟方原來的器材與新產品不配套,由此加盟方與特許方間的衝突不斷,並可能最終導致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土崩瓦解。
案例三:某房地產置換企業,擁有良好的企業品牌,並以連鎖加盟的方式運作。特許方在積極樹立企業形象、提高整個企業服務質量的同時,發現個別加盟店違反加盟協議,出現了諸如服務質量差、欺騙客戶等損害企業品牌的問題。特許方提出終止特許協議後,加盟方依然經營,特許方竟沒有好的辦法予以阻止。
案例四:某特許方與加盟方簽訂特許協議,協議約定,特許方應保證在加盟方店鋪周圍5公裡內不會再出現第二家加盟店。加盟後不久,加盟方發現在其店鋪周圍5公裡內又出現了第二家加盟店,找到特許方質問,特許方的答復是第二家店是在5公裡以外的。原來,雙方的爭議焦點是對『5公裡』距離的理解不同:加盟方認為『5公裡』指的是『直線距離』,而特許方認為『5公裡』是『沿馬路計算的距離』。
律師分析
面對眾多特許經營企業及特許經營糾紛,我們冷靜而認真地分析後可以看到:我國企業的特許經營模式的運作有著廣闊而光明的前景,但同時,目前,又存在著很多問題。
首先:特許經營運作模式在我國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將大有作為。
簡單講,特許經營是指特許方與受許方之間的一項法律協議,該協議約定特許方准許受許方使用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記、標示或類似特征的一項技術轉讓,雙方當事人在批發、零售等環節上對經營的產品或服務項目存在共同的利益,受許人被直接或間接地要求向特許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經營費用。
統計表明,特許經營制度具有極強的生命力,在世界范圍內,特許經營企業在5年內仍連續經營該業務的佔97%,且所有者維持不變的佔86%;而采用其他類型商業的成功率為:兩年內佔40%,10年內僅佔10%。這種極強的生命力使得特許經營在世界范圍內快速穩定發展,在西方各國,特許經營制度已相對成熟、穩定。
我國幅員遼闊,行政區劃層層深入,網狀分布;市場經濟確立後,又湧現出大量的既有一定經濟實力又有市場經濟觀念的中小型企業;同時,國務院也在積極倡導發展特許經營制度;這為特許經營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條件、市場條件與政治條件。雖然目前我國的特許經營制度還處在一個起步階段,整個經營體系尚不完善,諸多問題不斷湧現,但正如前外經貿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張玉卿所言『我們面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發展特許經營,而是如何纔能發展特許經營的問題』。總體來講,特許經營制度在我國將大有作為。
其次:特許經營運作模式應得到進一步規范,有遠見的企業應重視用法律手段為自己保駕護航。
對企業的啟發
目前,國內企業在特許經營的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一、特許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體系基本沒有建立起來,導致特許人在受到加盟方或第三方的侵害時,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本文提及的案例三便是一例,土家掉渣燒餅被大肆『仿制』並最終『傷痕累累』,也突顯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
二、特許經營的各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的基本法律關系及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認識不清;特許協議過於簡單、含糊,不能對特許經營涉及事項做全面、准確而有效的約定,為企業未來的運營風險埋下伏筆。特許經營是一個長線而復雜的運作過程,這期間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繁多,當事人一般很難很詳盡地考慮到每個環節,而遺漏或模糊的環節恰恰是糾紛產生的地方。本文案例四提及的『5公裡距離』糾紛便是豹之一斑;案例二中涉及的糾紛也完全可以以完善特許協議的方式解決。
三、特許方與加盟方事前相互了解不充分,相互之間的信用、資產、能力評價機制尚未啟動或尚未充分啟動,『特許』與『加盟』過於隨意甚至泛濫。我們以某大型跨國餐飲連鎖店為例,他們在吸收新的加盟方時,需要對加盟方的資產、信用體系進行嚴格審查,並且要求其經營者具備在包括清潔、售貨等在內的所有工作崗位工作的經歷,這就保證了加盟者資信的良好性。而國內企業往往對這至關重要的一環不夠重視,案例一中,如果加盟方加盟前對特許方做深入的了解、調查,就不會出現『負債累累』的結果;案例三中,如果特許方在特許前對加盟方做嚴格審查,也不會出現賠錢又損害企業形象的結果。
上述眾多問題的解決,需要律師在特許經營運行的各個階段積極參與。從特許企業自身知識產權品牌的培養,到特許經營項目的運作,特許協議中眾多內容的確定、眾多權利義務的界定及其他相關文件的起草、審核,再到特許人對受許人的選擇及受許人對自身權益的保護等都需要律師把關助陣。為了企業的安全,特許經營企業應積極尋求律師在法律事務上的幫助,律師也應肩負起這項使命,主動積極地向企業宣傳,為企業提供幫助,為特許經營制度在我國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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