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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滿足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對外金融投資和資產管理的合理需求,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的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了《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基金公司境外證券投資的業務流程及相關監督管理內容。
拓寬境外證券投資渠道
根據央行2006年第5號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自有外匯,用於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據此發布的《通知》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的業務流程及相關監督管理內容。
『這是我國提高金融對外開放水平,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一個重要步驟。』外匯局稱,此舉將進一步拓寬境內機構和個人運用自有外匯資金的渠道,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使其可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內外市場,提高資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風險,增強資產保值增值能力。
業內專家認為,該項舉措將有利於促進境內金融機構逐步熟悉國際金融市場,提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提昇境內金融業整體競爭力。
『監管層一直在提倡藏匯於民,鼓勵外匯資金走出去。』一位業內人士稱,此舉是對這一理念的進一步深化,此外,短期來看此舉還有助於緩解外匯儲備過高和人民幣昇值的壓力,『不過這並非政策的主要意圖,而且效果有限。』
明確業務流程和監管內容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的審核流程。基金管理公司辦理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應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資格及境外證券投資的額度,同時要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二是規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業務中的外匯賬戶及其收支范圍,包括自有外匯資金賬戶、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境內托管賬戶和境外結算賬戶。
三是明確了所募集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的來源及劃轉相關問題。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認購、申購基金,以及贖回或分紅時,應通過銀行辦理。而且,認購、申購基金時,居民個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於境內銀行的外匯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幣現鈔,機構不得使用債務性外匯資金。
同時,《通知》規定境內托管人應按要求報送外匯資金流出入、賬戶收支等情況,並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以加強統計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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