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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機構不得從事三大類不正當交易
中國證券業協會昨日發布《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反商業賄賂公約》,要求會員單位自覺抵制不正當交易行為和商業賄賂,積極配合證監會查辦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反對不正當交易行為和防治商業賄賂長效機制。
《公約》列舉了會員業務中的三大類不正當行為,主要包括:一是在經紀業務中,為做大交易量,向機構客戶負責人、居間人賬外暗中給予好處費和返傭;資產管理業務中,向委托單位的負責人、居間人賬外暗中支付好處費;在投資銀行業務中,違規向發行人、居間人賬外暗中支付顧問費、公關費。二是在基金代銷過程中,基金管理公司為擴大銷售規模,向代銷機構許諾不正當利益或賬外暗中支付好處費;在基金直銷過程中,向有關單位、個人賬外暗中給予好處費。三是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在提供諮詢服務時,為謀取他人賬外暗中支付的不正當利益,故意誘導投資者買賣證券。
對這些不正當的交易行為,證券業協會將對會員實行自律監察,對違反自律規則的給予書面批評、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並在行業誠信數據庫中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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