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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隨著國內銀行業改革的不斷深化,新聞媒體所披露的國內銀行業事件層出不窮。在這些事件中,既有大案要案,有銀行貸款面臨的問題,有商業銀行為了應對央行的規則而出臺的一些細則,更有一些銀行主事者為單位職工爭工資、昇報酬、搞期權激勵等。不知是樹大招風還是另有原因,這些事件一經披露,就會引起市場的強烈反應。
市場對銀行業的這些事件反應如此強烈,可能與國內銀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有關,也可能與銀行改革在轉軌過程中所面臨的困難有關。更為重要的是,在國有銀行改革的過程中,國有銀行的改革注重的是對法律制度、市場規則等有形』制度的學習和引進,而無法建立起支橕這些『有形』制度的文化、道德等『無形』制度,從而使得有效的市場制度及銀行公司治理機制無法確立。
特別當『有形』制度的建立被少數精英階層所壟斷時,中國的國有銀行改革就可能成為少數利益集團謀利的工具。可以說,近幾年的來金融改革,無論是股市改革還是銀行改革,基本上是由一個強大的金融官僚集團所主導,這個集團在改革前或在改革中就形成了強大的利益共同體。在這個強大的金融官僚集團的共同體中,既有錯綜復雜的人事鏈,也有盤根錯節的關系網,基本上掌握了金融領域中幾乎全部的權力資源。
在這樣的利益格局下,無論是國內銀行業的改革還是國內證券市場的改革,都會最大限度地維護既有的利益關系。在不損害這種既得利益關系的基礎上,通過擴張金融資源及金融權力,通過規則的制定將擴張了的金融資源與金融權力制度化,從而形成新一波既得利益關系。這個金融官僚集團更擅長政治技巧,而不通曉市場思維和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或是有此專業知識卻根本不可施展)。這必然使得中國的金融改革在外在制度上全面移植外來的市場化規則,但是在內在運作上官商合一,亦官亦商。外在形式上,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風險管理規則等現代商業銀行之形應有盡有,但在運作上,國有銀行的股東代表、董事、高層人員及監管人員則是所有權力合一。這種權力合一讓國有銀行高層管理者成為國有銀行組織中的主宰,從而消融了公司治理中核心的權力激勵與約束制衡機制,現代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機制也就無法建立。
目前金融改革或銀行改革首先並不拷問改革後的責任、這些責任由誰承擔以及如何承擔,而是首先分享國有銀行的已有權利,進而擠佔或侵佔他人之權利、擠佔或侵佔公共權利空間。
這幾年,許多國有銀行連連曝出大案要案,但卻沒有看到任何一個國有銀行的主事者出來承擔責任;國有銀行的主事者竭力為自己、為其單位員工增加工資、提昇福利,但是就是沒有看到哪一個國有銀行的主事者出來承擔國家為了其發展所付出的昂貴代價。
此次內蒙古電力集團的貸款問題,問題還沒有調查清楚,就不斷地有人出來說自己銀行如何如何沒有責任,如何是按照合法貸款程序走的。
從建行計劃給員工普遍增加30%工資來看,如果建行作為一家完全現代商業銀行,其業績好,增加員工的工資、提高員工的福利水平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這家銀行剛剛獲得國家巨大的注資、剛剛在政府政策庇護下有所改進,想到的不是如何來回報給社會,而是如何來坐地分享成果。
盡管國內的銀行改革取得了不小進展,但是這些進展是在政府政策庇護下獲得的,其內在機制並沒有得到根本轉變,其原因就在於現有制度只是讓某些人擴張權力而不是承擔責任,在責任與權力之間無法實現真正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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