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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管理層對IPO項目的審核,存在三大價值取向,這是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得的信息。該人士同時透露,除《公司法》和《證券法》兩大法律之外,證券發行業務的五大辦法和若乾細則與指引將陸續出臺,從而形成較完備的證券發行法律法規體系。
權威人士指出,IPO項目審核是否能夠通過,首先要看擬上市公司的獨立性要求。公司不獨立,除了會產生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等問題外,還可能創造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出現信息披露和業績不真實的情況,現在一些IPO項目沒有通過發審委審核,許多就是因為獨立性方面存在問題。
其次,持續的盈利能力。企業必須在同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管理之下,三年之內保持平穩發展,纔能向公眾募集資金。與此同時,發行審核更看重企業今後的持續盈利能力,關注募集資金對提高企業的持續盈利能力有沒有幫助。管理層鼓勵那些優質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發行上市。
最後,公司的發行上市或購並重組對社會公眾股東利益的保護必須有利。股改全流通解決了共同價格基准的問題,但沒有完全解決大股東與公眾股東利益衝突問題。企業既然要向社會公眾融資,就必須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現在管理層鼓勵整體上市,推動購並重組,設立不同的表決機制,給股東提供更多的投票渠道,也都是出於這方面的考慮。
而在IPO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面,據介紹,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順利推進,中國證監會已先後出臺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這兩大證券發行的綱領性文件,並發布了新修訂的《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引入了發審委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審核的特別程序。
而與此同時,《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管理辦法》也有望在近期出臺,該辦法將根據證券發行的經驗教訓和中國資本市場與國際進一步接軌的需要,綜合以前所發布的一些通知與備忘錄,對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較大的調整,並將涵蓋A股與H股的同時發行問題。
另外,為進一步完善現行的保薦制度,證監會正在考慮對現有辦法進行修改,出臺新的《保薦制度管理辦法》。而在兩大法律和五大管理辦法之下,還將發布若乾准則和指引,包括已出的《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准則》和將出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指引,以及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內控制度的指引等等。管理層希望通過證券發行業務的這套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從而完成發行制度在核准制情況下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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