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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首富郭臺銘所控制的鴻海旗下子公司鴻富錦日前以名譽侵權為由,向《第一財經日報》兩名記者提出總額3000萬元索賠,並要求法院查封、凍結了兩名記者個人財產。此案目前已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有關專家就此表示,鴻富錦采取的手段不合理也不合法。由本報首倡發起的『中國財經傳媒人聯盟』也於昨日公布了五項聲明,堅決捍衛新聞記者的權利,堅決支持《第一財經日報》兩名記者依法維權。
7月初,因報道臺資企業鴻富錦非法用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王佑、編委翁寶,被鴻富錦旗下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鴻富錦公司』)以名譽侵權為由,告上法庭。鴻富錦公司要求法院判決王佑賠償2000萬元,翁寶賠償1000萬元,創下中國新聞記者被索賠史的新紀錄。
昨天晚上,江蘇南京信世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曹駿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鴻富錦的手段不合理也不合法。《第一財經日報》的報道,是否基本內容失實,是否使鴻富錦名譽受到損害,應該由法院來認定;在法院就事實和法律作出認定之前,通過3000萬元的訴訟,查封記者的個人財產,無論合法性還是合理性,都不成立。
曹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規定,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鴻富錦公司認為記者侵犯其名譽權,是指見諸報端的報道,當然的被告應該是報社,因為記者王佑和編委翁寶都是職務行為。
最後,輿論監督,是新聞工作者的職業權利,該權利來源於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只能通過新聞工作者去實現。新聞工作者的輿論監督權,是一項基本權利,不能隨意加以限制。對記者的權利,通過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加以制約,甚至侵害,是與公正、正義的精神背道而馳的。』
事件回放
2006年6月15日,《第一財經日報》發表《富士康員工:機器罰你站12小時》一文,成為大陸地區率先報道富士康員工普遍存在超時加班現象的媒體。該文揭示了富士康工廠的內部員工超時加班及相關管理問題等。
7月10日,富士康科技集團下屬獨資企業鴻富錦以名譽侵權糾紛為由,將《第一財經日報》編委翁寶、報社記者王佑兩人的財產分別查封、凍結。
8月28日,《第一財經日報》發表文章,稱記者刊發的富士康報道系職務行為,《第一財經日報》堅決站在王佑和翁寶的背後,全力支持二人應訟並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同時,在就該訴訟案的一份公開聲明中,《第一財經日報》對鴻富錦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查封王佑、翁寶二人的銀行賬戶、房屋和車輛等個人財產,表示強烈譴責。聲明要求富士康盡快解封兩位記者個人的財產。
昨日,第一財經日報被訴編委翁寶表示,『臺灣那個案子,從開始到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時間跨度有8個月。我們能感覺到,短期內雙方不會有互動。』
翁寶所稱的案子,指的是:2004年,臺灣首富郭臺銘所控制的臺灣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一篇報道,向臺北地方法院申請『假扣押』了臺灣《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的個人財產,同時向其個人索賠3000萬元新臺幣。此後,臺灣鴻海的行為引起了媒體從業人士的強烈抗議,並最終迫使郭臺銘與臺灣《工商時報》及記者達成和解。
翁寶說,『這次當了被告,對我的生活沒有產生太大的影響,但是,精神壓力非常大。』據翁寶介紹,其所以得知自己成了被告,是因為7月上旬,收到了一封來自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關於凍結個人資產的通知書。該通知書顯示,7月初,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王佑和他,被富士康公司旗下的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譽侵權糾紛告上了法庭,兩人共計被索賠3000萬元,翁寶和王佑分別被要求賠償1000萬元和2000萬元。
『目前,我們仍未收到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訴狀』,翁寶表示,『非常感謝各界對王佑和我的支持。』從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起訴王佑和翁寶,到查封王佑和翁寶的個人資產,深圳市中院只用了10天左右的時間,起訴狀為何遲遲沒有送達原告,目前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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