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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為了基金業績排名等實施拉抬尾市、打壓股價;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不得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的禮品、旅游服務。有關部門近期下發業內《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再度引發業內關注。
據悉,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基金投資管理人員的范圍,包括基金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分管投資、研究、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投資、研究、交易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基本上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主要人員均在其列。
另外,指導意見還列出了8條基本行為規范。其中既有引入國外成熟市場的規定,也有針對中國行業實際推出的規范。
比如,指導意見第六條,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的利益發生衝突時,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上述『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在成熟市場也是基金投資人員必須遵循的規定。
指導意見第七條明確規定,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為了基金業績排名等實施拉抬尾市、打壓股價等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在過去幾年中,每逢年尾時常出現打壓或拉高某些股票,提高本基金排名的不合規操作,這顯然為指導意見所禁止。
另外,對於投資人員在投資中可能遇到的利益衝突問題,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特別要求基金公司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衝突行為的管理,並且明確要求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的禮品、旅游服務等各種形式的利益。『對利益衝突』作出規定,這在基金業內還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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