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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可申請問題金融機構破產
企業破產法草案還規定,監管部門可申請中止針對被接管、托管的金融機構的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
證券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等情形時,證券監管部門將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是正在審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的最新精神。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2日對企業破產法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值得關注的是,草案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事宜作出了具體規定。
企業破產法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
所謂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即『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北京工商大學經濟法學教研室主任、金融法專家王亦平稱,今後,監管機構在金融機構破產問題上將擁有更大的主動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在對草案審議結果所作的報告中解釋說,『按照草案的規定,破產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從金融機構的特點來看,對那些發生重大經營風險、出現破產原因,應及時依法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金融機構,在該金融機構或其債權人都不主動提出破產申請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風險進一步擴大,由金融監管機構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是必要的。』
王亦平也認為,監管部門主動提出對金融機構的重整或破產申請,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對問題金融機構的強制破產,而金融監管機構由於地位相對超脫,更有利於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行業發展的高度來主持有關破產事項。
昨日的人大會議,還對物權法、企業破產法、合伙企業法、反洗錢法等多部法律草案或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
企業破產法草案重新界定破產清償順序
南方證券、漢唐證券、亞洲證券、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信托、中農信……隨著一批券商、銀行的倒下,如何妥善處理金融機構的破產問題日益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昨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也增加了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條款。
『根據草案的最新規定,今後監管機構在金融機構破產問題上將擁有更大的主動權。』北京工商大學經濟法學教研室主任、金融法專家王亦平教授告訴上海證券報記者。
可對問題金融機構強制破產
與20個月以前的二審稿相比,三審稿的一個顯著變化是賦予了監管機構向法院提出金融機構重整或破產申請的權利。
企業破產法草案第136條在保留了原有『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規定的同時,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即破產原因)的,國務院金融監督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王亦平說,根據原有法律,金融機構的破產往往只能由企業法人或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而監管部門一般是沒有這項職權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在關於企業破產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也表達了近似的觀點。
『按照草案的規定,破產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從金融機構的特點來看,對那些發生重大經營風險、出現破產原因,應及時依法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金融機構,在該金融機構或其債權人都不主動提出破產申請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風險進一步擴大,由金融監管機構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是必要的。』
事實上,監管部門主動提出對金融機構的重整或破產申請,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對問題金融機構的強制破產,而金融監管機構由於地位相對超脫,更有利於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行業發展的高度上來主持有關破產事項。
托管期間可中止訴訟程序
與此同時,草案136條還賦予了金融監管機構另一項『權利』。
『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
眾所周知,由於金融機構破產涉及的債權人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關系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需要慎重處理。而實踐中,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通常是先由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金融法律的規定實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對不能恢復正常運行的,再進入破產程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為了防止在此期間一些債權人通過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和要求強制執行,搶先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造成金融監管機構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無法正常進行,有必要暫時中止涉及該金融機構的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
重新界定破產清償順序
草案起草工作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向記者表示,此前的二次審議中爭議最集中的就是『擔保物權』與職工債權何者應優先受償的問題。
經過有關部門近兩年來的反復研究,兩者終於在昨日審議的草案中找到了平衡點。
草案第115條規定,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以破產人無擔保的財產優先清償。
同時,在草案『附則』中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布前所欠職工的上述費用,以破產人無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後仍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破產人有擔保的財產優先於擔保人受償。
法律委員會認為,對破產法公布前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費用,作為歷史遺留問題,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較為徹底地解決,是必要的。由於這部分歷史欠賬是一個定量,其優先於有擔保的債權受償可能帶來的風險進本是可預期、可控制的。
『對破產法公布後新形成拖欠的問題,應當積極研究治本之策,通過進一步完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加大執法力度等來加以解決。』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2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會議繼續審議監督法草案、企業破產法草案、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物權法草案、反洗錢法草案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並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和禁毒法草案等進行首次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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