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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即將發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監事、獨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排除在外,激勵幅度不超薪酬總水平30%,股票授予價格不低於市價,激勵股票來源不得由單一國有股股東支付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即將由國務院國資委正式發布。記者從《試行辦法》全文看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將比其他上市公司更為嚴格。
《試行辦法》規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外部董事(含獨立董事)應佔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時公司薪酬委員會應全部由外部董事構成。
《試行辦法》明確,上市公司監事、獨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擔任的外部董事,暫不納入股權激勵計劃。而證監會此前只規定,獨立董事不在激勵范圍之列。
對激勵幅度,《試行辦法》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的30%以內。
針對少數公司向激勵對象低價甚至無償授予的情況,《試行辦法》規定,股權授予價格應不低於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公司標的股票的收盤價或前30個交易日內標的股票的平均收盤價。
激勵對象已經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如果業績考核不達標,該部分激勵將被取消。
對於大股東提供激勵股票來源的作法,《試行辦法》予以禁止,規定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所需標的股票來源,可以通過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確定,不得由單一國有股股東支付或無償量化國有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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