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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以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的診斷標准診斷,必須用保險合同規定的治療方法治療,否則保險公司不賠——由美國友邦公司重疾險苛刻條款引發的訴訟,使重疾險產品的『保死不保健康』成了眾矢之的。但9月1日以後,這種情況可能會徹底改變。
今天(8月14日),中國保監會發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時,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准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准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准,並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
『這就是說,只要被保險人在醫院確診為一種疾病,而這種疾病又恰巧在健康保險產品合同目錄中,被保險人就可以得到賠付。』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告訴記者,按規定,被保險人還可以自主選擇采取什麼方法治療。
郝演蘇說,過去重疾險產品的保險合同條款都是保險公司自己搞的,有時一些疾病的標准定義會與醫學上的有差異。
據悉,此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已經完成重大疾病保險行業標准定義征求意見稿,初步完成26種重大疾病的標准定義,並確定今後的重疾險產品必須包含的7至10種『核心疾病』,包括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嚴重腦中風、冠狀動脈搭橋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嚴重燒傷、癱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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