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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非法售賣股權者作出嚴懲
日前,非法中介『必得利公司』幕後老板潘學成因以詐騙手段組織倒賣並無實際價值的股票,犯集資詐騙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同案犯亦被分別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法院認定,潘學成等人以海外上市為名,組織人員大肆倒賣『陝西唐宇』及空殼公司『王氏公司』股票,非法獲利2000餘萬元,此後更偽造公司印章和股東簽名,其行為構成了集資詐騙。
這是我國首次在對非法銷售股權案件的判決中引入『集資詐騙』罪名,也是多起『打非』案件判決中最重的量刑。
受暴利驅使,近年來非法股權交易現象呈多發之勢,尤其是在江浙滬等經濟發達地區,一些非法中介往往采用虛構高額回報等手段,誘騙不明真相的投資者高價購買非上市公司股權,受騙者往往血本無歸。
本報此前曾經多次對西安地下股權交易、南京利百代案等類似案例進行過報道,近日更連續刊發『打非』系列報道揭露此類現象。
非法股權交易對社會危害極大。為此,監管部門近日連出重手,各地公安、工商、證管部門先後查處了多家進行此類活動的非法機構,其中部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多位法律界和證券界人士認為,『必得利案』主犯刑至無期,是司法部門加強對此類案件懲處力度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次重要創新,該判決極大地加重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將進一步提高對非法發行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震懾作用。
證券『打非』案判決中首次引入『集資詐騙罪』罪名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周二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組織倒賣股票非法集資的臺灣人士潘學成無期徒刑,同案犯亦被分別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這是『打非』工作開展以來,首次在判決中引入『集資詐騙罪』罪名,而無期徒刑的判決,也是多起『打非』案件判決量刑最重的。
詐騙2000多萬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4月,潘學成、韓楓通過他人支付數千元辦理費用後,以韓楓名義在美國加州設立了必得利公司,並以張桃盛為首席代表,設立了必得利公司上海代表處。
在獲悉一家名為『陝西唐宇』的企業欲赴海外上市募集資金的情況後,潘學成以必得利公司執行長名義與陝西唐宇簽訂有關協議,約定由陝西唐宇設立海外公司,並提供海外公司2000萬股權,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人民幣價格負責在境外募集資金。之後,潘學成指使韓楓支付1萬餘元代辦費用,以陝西唐宇股東王群安等11人名義在美國加州設立王氏公司作為陝西唐宇海外公司,並指使張桃盛、宗麗群等人招募員工,采用撥打電話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價格,非法出售陝西唐宇和王氏公司股票。
此後,陝西唐宇獲悉必得利在國內非法銷售王氏公司股票,做不實宣傳等情況後,遂函告必得利公司終止合作關系。為繼續詐騙,潘學成等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偽造王群安簽名,繼續對外銷售王氏公司股票。在此期間,潘學成先後以張桃盛、金燕為法定代表人,在上海設立兩家公司,並分別以兩家公司名義在上海設立多處銷售點,大肆兜售王氏公司股票。至案發,潘學成一伙共騙得252名投資者購買王氏公司股票436萬股,詐騙所得金額折合人民幣2000餘萬元。
定罪依據充分
有關人士指出:『此案中,對潘學成、韓楓手下幾人設立公司倒賣股票一事的定性比較容易,從已經判決的案例看,將這類行為定性為非法經營罪,已經基本成為共識;對潘學成、韓楓行為定性為集資詐騙罪,雖然在此前的「打非」案件中並未有過相應判例,但從二人的犯罪事實來看,要件均滿足《刑法》第192條規定的內容,法律依據是充分的。』
《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有關人士結合本案情況分析認為,潘、韓二人虛構和誇大本案涉及的必得利、陝西唐宇、王氏三家公司的經營狀況,制作虛假宣傳材料,欺騙了被害人;故意隱瞞王氏公司與陝西唐宇之間的真實關系,虛構王氏公司已控股陝西唐宇的假象;在陝西唐宇終止合作後,仍私刻公司印章、偽造簽名,出售偽造股票;並未履行對陝西唐宇的輔助上市協議,僅假以其境外借殼上市為名,欺騙投資者購買股票。因此,潘、韓主觀上具備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采用詐騙方法,並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均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特征。
提高震懾力
據一位參與辦理此案的人士說,非法發行和非法證券經營行為近期的發展顯示出,『兩非』活動通過與傳銷活動的結合,通過不斷提高詐騙含量,已經實現了犯罪昇級,正在演繹著『最後的瘋狂』。在這種情況下,此前一些案件作出幾個月、一年刑期的判決,顯然無法起到懲戒作用,司法機關唯有依法嚴懲這類行為,做到『制裁昇級』,纔能適應當前『兩非』活動犯罪昇級的局面,纔能有效配合『打非』工作的順利開展。
有關人士認為,『對於打擊非法發行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上海市二中院給出了一個很好的判例,刑至無期,極大加重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將會提高對他們的震懾力。』
從非法證券經營到詐騙
與此前『打非』工作中處理的案件一樣,必得利案的核心內容,也是以宣稱企業海外上市為名,非法倒賣股份獲利;與此前『打非』工作中處理的案件不同,必得利案中詐騙成分『含量』極高且明目張膽,已經充分暴露出非法發行和非法證券交易者斂財活動的不擇手段和喪心病狂。
必得利公司於2004年4月由潘學成、韓楓通過中介在美國注冊成立,該公司在上海開展業務之初,系以西安現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上市為名,倒賣該公司股票牟利。應該說,此時的必得利,還是比較典型的非法證券經營機構,『詐騙』成分並不特別明顯。2004年5月,潘、韓結識了陝西唐宇股東王群安、法定代表人王昕。在獲悉陝西唐宇欲赴海外上市募集資金的情況後,潘、韓起意以陝西唐宇海外上市為由,通過銷售境外公司股票方式詐騙財物。5月12日,潘學成以必得利公司執行長名義與陝西唐宇簽訂有關協議,約定由陝西唐宇設立海外公司,並提供海外公司2000萬股權,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人民幣價格負責在境外募集資金,其中1400萬元歸陝西唐宇使用,剩餘資金供必得利公司輔導陝西唐宇海外上市使用。
此時,潘、韓故伎重演,通過中介以1萬餘元代辦費用,在美國以王群安等11人名義設立了王氏公司,這家空殼公司,在必得利編織的圈套中,成為境外借殼上市並反向收購陝西唐宇的過渡性公司。2004年8月,商務部批准同意陝西唐宇增資擴股至5000萬股,由王氏公司以1400萬人民幣認購擴股部分,並變更陝西唐宇為中外合資企業。
潘學成於是故意隱瞞王氏公司、陝西唐宇和必得利的真實狀況,制作了虛假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戰略投資人說明書』等資料,虛構王氏公司投資陝西唐宇1400萬元事實,誇大上述三公司的規模。同時,潘、韓指使張桃盛、宗麗群等人招募員工,並對員工進行培訓後,突破了協議『境外募資』的條款,采用撥打電話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價格,非法出售陝西唐宇股票(王氏公司成立後,將陝西唐宇股票轉為王氏公司股票)。
2004年9月,因必得利公司未履約支付融資款,並獲悉潘學成等在國內非法銷售王氏公司股票,做不實宣傳等情況後,陝西唐宇函告必得利終止合作關系,股東王群安也拒絕在所售股票上簽名、蓋章。為繼續詐騙,潘學成等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偽造王群安簽名,繼續對外銷售王氏公司股票。在這前後,潘先後以張桃盛為法定代表人設立了曄利公司,以金燕為法定代表人設立了炯利公司,並分別以這兩家公司名義在上海設立多處銷售點。潘、韓讓張桃盛、宗麗群、金燕等人負責在各銷售點非法出售王氏公司股票,每股提成1.5元,承包經營,自負盈虧。
因對外宣稱的上市期限將至,2004年11月,為繼續詐騙財物,潘學成通過中介以10萬美元價格,以個人名義購買了在美國證監會備案,但尚未獲准上市的TUTTLE公司。12月,潘、韓在上海召開新聞發布會,潘隱瞞了TUTTLE公司的真實情況,謊稱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購了已在美國OTCBB上市的TUTTLE殼公司,謊稱投資者購買的王氏公司股票將在2005年3月在美國OTCBB公開交易。
此後不久,潘、韓一乾人等罪行敗露,王氏公司在OTCBB上市可能引致的新一輪瘋狂詐騙纔未能演變成事實。
當事者說
曹惠林等50餘人(被害人):必得利公司各銷售點打電話給我們,以參加諮詢會等名義,邀請我們到各銷售點,然後以王氏公司海外上市、業績優良、上市後能夠取得高額收益以及如不能上市將全額回購等方法,騙我們購買王氏公司股票。
陳其立(證人):潘學成要求我把陝西唐宇的財務報表重做,將銷售業績和利潤數據提高。2004年9月,陝西唐宇把重做的報表交給潘,他就將報表內容編入陝西唐宇《投資價值分析報告》中。
王昕(證人,陝西唐宇董事長兼總經理):2002年到2004年唐宇藥業都是虧損,2005年到目前為止(作證時)也是虧損的。必得利公司制作的陝西唐宇《投資價值分析報告》中關於唐宇基本情況的介紹都是虛假的,都是由潘學成制作的,目的是為了招募投資人。
潘學成(被告人):(陝西唐宇終止與必得利公司合作後)王氏公司的鋼印是私刻的,王群安的簽名也是偽造的。(王群安拒絕在王氏公司股票上簽名後)我們用電腦掃描打印的方法,將王的簽名樣式打印在他沒有簽名的股票上面。
李敏(證人,必得利公司客服主任):在必得利公司,絕大部分員工用的都是假名,金燕負責的員工全部用假名,潘學成要求員工回避政府官員。
周穎、陳魏東(證人,必得利公司員工):公司領導對下級員工講,要回避同行、記者和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時,潘學成、韓楓要求在電話中盡量避免提及銷售境外公司股票的事,如果電話撥到相關部門(如公、檢、法)就以撥錯電話為由掛斷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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