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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我國的相關企業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可設立境外保險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並且可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這是保監會昨天公布的《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透露的信息。
不過,保險公司要想『出海』至少需要滿足7條規定,包括:開業2年以上;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擬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制度完善,並與中國保險監管機構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業內人士認為,此門檻還是比較高的,目前在國內排名靠前的保險集團,纔能同時滿足以上所有條件。
而收購境外保險機構20%股權,或者對相關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重大影響的話,也應按照《管理辦法》執行,並且應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說明。
非保險機構如果要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話,需要具有兩個條件: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經營穩定,財務狀況良好。
如果不按《管理辦法》,擅自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話,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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